为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决定删除《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中震防发〔2009〕96号)第二章行政许可条件中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有关条款:
一、删除第十四条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第三款;
二、删除第十五条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第三款;
三、删除第十六条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第三款。
特此公告。
中国地震局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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