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陕西省地震局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张伟、段锋、李平、穆昱东、汪亮、杨毅、谭玉娥、吴凤彩、曹允谦、谢慧明、杨栋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依法监督检查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建设情况、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保护情况等,查处损坏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意见等违法行为。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行政法规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3.部门规章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
4.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5.政府规章
陕西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五、程序
1.行政检查

2.行政处罚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中国地震局或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