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
|
|
|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1月12日下午分组审议了《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修改稿)》。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按照初审时的意见和建议作了相应修改,内容充实,已经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 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l、有些委员提出,对未按抗震设防要求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处罚太轻,应当增加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根据这一意见,草案修改稿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增加:“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三款“可能发生诱发地震的大中型水库、重大工程和重要的高层建筑”的表述容易引起歧义,建议修改。根据这一意见,此项内容修改为:“重大建设工程、重要的高层建筑和可能诱发地震的大中型水库”。 3、有的委员提出,对需要保护的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和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防止工作中造成不必要的失误。根据这一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和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通报同级建设、规划、土地、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工作。” 4、有的委员提出,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实行分级管理。根据这一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三款删去了“国家或者省”的规定。 5、有些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抗震设施的范围,落实抗震设防措施的责任。根据这一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6、有的委员提出,地震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及时修订,不宜规定每三年修订一次。根据这一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中“每三年修订一次”,改为“及时修订”。 7、有的委员提出,应明确对地震工作专业人员追究责任的规定。根据这一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三)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地震工作专业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另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一些条款的顺序和文字也作了适当调整和修改。 以上修改意见,已经l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并建议通过。 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0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