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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0年1月 12日在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富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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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委员们认为,鉴于我省为地震多发区,抗震能力又较弱,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条例草案也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要有,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对现有建筑物采取抗震加固措施,明确地震监测预报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增加防震减灾经费和科技投入,加强防震减灾机构建设等。会后,法制委员会组织人员赴西安、宝鸡、咸阳、渭南等市地震台(站)进行了立法调研,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座谈讨论,并听取了省级机关有关部门的意见。2000年1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市议意见和各地、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审议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经1月5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防震减灾管理体制。一些委员提出,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和机构建设。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增加了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将草案第五条第一、二款合并,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明确了防震减灾市管部门的职责和作用。一些委员提出,删去草案第七条第二款“驻陕部队”或者增加“预备役部队”的规定。鉴于军队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且防震减灾法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已作出规定,地方立法不宜再作规定,故将草案第七条第二款删去。 二、关于地震监测预报。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关于制定本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的规定。因此,草案修改稿增加第八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有的委员提出,我省地震监测网站少,手段落后,应当增加投人,提高地震监测水平。因此,草案修改稿第四条增加:“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经费投入。”第十条增加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现代化建设,更新落后设备,强化监测手段,不断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关于地震监测预报的责任和约束性的规定。因此,草案修改稿在第十五条增加第一款:“地震工作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泄 露地震预测意见。”将第二款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有的委员建议,群测群防是防震减灾的一个重要措施,条例中应当有体现地震监测预报专业台网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原则的规定。因此,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补充了第二款:“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和组织群众性的地震监测预报活动,对地震异常信息应当及时核实、分析研究。”增加了第三款:“发现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三、关于抗震设防。有的委员建议,对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应当进一步明确范围,并作出具体规定。因此,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一款增加了“生命线工程”,即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的资质条件作了规定;第二款规定了计划、建设部门在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立坝、施工时的责任。增加第三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当经国家或者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明确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地震安全性评价中的职责。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十四条“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表述不明确,建议对民用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明确规定。因此,草案修改稿将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单独列出,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有的委员提出,要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为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增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并增加了第三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负责。” 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对已建成的建筑物应当进行抗震检测,采取加固措施。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增加第三款:“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有的委员提出,对农村的防震减灾上作也应当予以重视。鉴于目前我省农村村民房屋建设都进行抗震设防尚做不到故不宜硬性规定,但应当加以引导。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城镇居民采用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结构和建筑材料,逐步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增加第二款“农村的学校、医院、企业等人群集中的房屋建筑,应当进行抗震设防。” 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委员、部门建议,增加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除出抗震设防要求流于形式,并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筑物进行震害预测。因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检查。”增加了第二十五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防御区内的建筑群进行震害预测,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四、关于地震应急。有的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应当强调政府在地震应急中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作用。因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二十六条:“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四章地震应急,大都是程序性规定,应当对地震应急方案的内容加以规定。因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三十条的规定,明确了应急方案的内容。 五、根据一些委员的意见,为了激励防震减灾工作开展,草案修改稿增加了表彰奖励的内容,作为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删去了“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财产”中的“和财产”的规定,以强调首先抢救人员;第四十一条(三)增加了哄抢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部门提出的建议,对草案有些章节的结构、条款和文字,也作了适当调整、修改和完善。 现将《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修改稿)》及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建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