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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陕西省地震局胡斌局长在《陕西日报》发表署名文章
2009-04-28 16:24:55.0 来源: 陕西省地震局 作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推动《防震减灾法》在我省的全面贯彻实施,4月28日,我局胡斌局长在《陕西日报》上发表了题为《防震减灾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的署名文章。全文如下:

 

防震减灾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防震减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强防震减灾领域的法制建设,使防震减灾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我国启动《防震减灾法》的修订工作,并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和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对防震减灾工作提出更高需求,人民群众对防震减灾工作给予更高期待,迫切需要防震减灾工作取得更大的突破性发展。尤其是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8.0级特大地震,全面检验了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成果,积累了宝贵的抗震救灾工作经验,也引起社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极大关注。
    我省是历史地震灾害严重的省份,历史上曾发生多次破坏性地震,全省32.3%的国土处于地震基本烈度Ⅶ度及其以上的高烈度区。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四川汶川8.0级地震造成我省125人死亡,339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245亿元人民币。目前,我省经济社会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在推动科学发展、建设西部强省的进程中,依法推进全省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面推进《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着重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完善配套法规规章,修订或者制定相关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是今后一个时期防震减灾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要根据《防震减灾法》新规定,积极推进《陕西省防震条例》修订和其他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要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将法律赋予政府的职能尽可能落实到部门,进一步强化落实法律制度的措施。
    第二,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将《防震减灾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五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坚持防震减灾方针政策宣传与法制宣传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与科普宣传相结合、坚持社会公众宣传与重点对象宣传相结合、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积极推进防震减灾法律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法制意识,为动员全社会依法参与防震减灾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要根据国务院和当级政府的要求,建立执法责任制,将执法工作的责任层层落实,落实到具体的管理部门,落实到人。要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探索部门联合执法的途径,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第四,强化法制监督检查。《防震减灾法》执行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和指导,开展《防震减灾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要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要依法开展地震行政复议工作,既要保障正确执法行为的实施,又要对乱执法、执法过当等错误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防震减灾是一项社会性工作,取得防震减灾效益的关键在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御地震灾害的局面。必须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走全面防御的道路,致力于“防震”、落脚于“减灾”。要依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建立科学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全社会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要研究进行社会管理的有效措施,通过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第六,强化公共服务能力。防震减灾工作的宗旨是保障全社会的地震安全,为政府提供决策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要不断探索防震减灾服务于社会的途径,要不断促进工作成果向公共服务产品的转化,要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产品的质量,要依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地震部门履行防震减灾管理职能的社会透明度。
    《防震减灾法》赋予了各有关部门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各自的管理职能进行全面的梳理,制定推进法定职能履行的工作方案,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落实到人,建立目标岗位责任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法定职能的履行。
    推进《防震减灾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关系全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全局,是一项全局性、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不仅是各级政府、政府相关部门要承担起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责,广大社会公众、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将参与防震减灾活动作为自己的义务,积极参与,为共同推进我省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卫家园的地震安全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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