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活力和凝聚力,规范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行为,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精神,制定本会的会费管理办法。
一、收缴会费的范围和标准
本会的会费分为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凡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都有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收取会费的标准:
1、个人会员分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高级科技人员和处级以上科技管理干部)。普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元;高级会员每年缴纳10元。
2、团体会员单位分理事单位、赞助单位和支持单位。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赞助单位每年缴纳3000元;支持单位负责轮流承办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二、会费的收缴办法
1、个人会员会费由理事单位或会员小组在会员重新登记的同时一次统一收缴;
2、团体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一次;
3、缴纳团体会费的时间统一规定为每年的第一季度。缴纳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汇款或交现金均可。
三、会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1、本会的会费收入90%以上直接用于服务个人会员和资助会员单位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业务活动;赞助费用以资助协会的大型活动。会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和各种福利开支。
2、协会收取会费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3、本会的会费收支情况受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监督,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交专门的报告。
4、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会员基本的组织观念和资助协会工作应尽的义务,是协会确认会员会籍、给予会员优惠待遇(参见本会相关规定)的条件之一,秘书处每年应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缴的情况。
四、附则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