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为“陕西省减灾协会”(“Disaster Reduction Association of Shaanxi Province”,缩写“DRAS”)。
第二条 陕西省减灾协会是本省从事防、抗、救灾科研、教学、设计、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管理干部自愿组成的省级科技团体。本会为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经济建设与减灾一起抓的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为:广泛团结组织全省防、抗、救灾系统广大科技人员,以减轻自然灾害为主体,综合研究本省的各种综合性自然灾害,重在通过多学科、跨部门的合作,共同探讨多种相关灾害的共同规律和防灾减灾对策,促进灾害科学的发展和科技人才的成长,为本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广泛交流防、抗、救灾的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灾害科学的发展;
(二)接受委托组织对全省的、区域的或重大的灾害选题进行综合研究,提交防灾减灾科研成果和咨询、论证报告,为省人民政府或有关市、单位提供决策依据;
(三)开展防、抗、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编辑出版防灾减灾科技书报刊物,提高人民的防御灾害的意识和科学技术水平;
(四)组织各种旨在减轻灾害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接受委托进行有关科研项目和防、抗、救灾方案的论证、科研成果的鉴定、重大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评价、重大灾害的现场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以及防灾产品、技术的研制和交流;
(五)主动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和防、抗、救灾系统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活动;
(六)同省内外、国内外有关协会(学会、研究会)和学者的开展友好联系和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本省从事防、抗、救灾工作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省级防灾减灾业务主管部门可成为本会的支持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秘书处造册登记,并发给个人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含团体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对灾害科学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协会常务理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长、荣誉理事或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连续两年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代表单位的理事离开现有工作岗位,不再方便组织会员活动的要及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内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联系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一个月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