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关于地震预报、地震震情、灾情
宣传信息内容的核准
一、核准依据和原则
(一)新闻媒体发布地震预报、地震震情信息内容核准的依据和原则
1.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六条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
2.核准原则:
(1)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
(2)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新闻媒体以省政府发布的通稿为准,不得随意增、删、更改内容。
(3)对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四十八小时临震预报。新闻媒体以县以上政府发布的通稿为准,不得增、删、更改内容。
(4)西安市临震预报,新闻媒体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通稿内容为准,不得增、删、更改内容。
(5)转载国务院发布的信息通稿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签发的新闻通稿,新闻机关可以不办理核准申请。
(二)新闻媒体地震灾情宣传信息内容核准的依据和原则
1.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一条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的通知》(国办函〔2002〕13号)
2.核准原则:
(1)国外发生7.0级以上,国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
①国内地震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以经中国地震局组织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为准。
②国内严重破坏地震、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以中国地震局拟定的送往新华社发布的新闻通稿为准 ,不得增、删、更改内容。
③国外的地震震情灾情,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报道,不须核准。
(2)国外发生7.0级以下,国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新闻单位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陕西省行政区内发生有感地震,陕西省地震局可依据震感范围、震后影响情况,拟定震情新闻通稿,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陕西省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发布。其它新闻媒体转载此新闻通稿时,可不办理核准申请手续,但不得增、删、更改新闻通稿内容。
二、申请人条件:新闻媒体记者
三、核准程序:
(一)申请人可直接从陕西省地震局办公室或互联网上索取并如实填写核准申请(受理)表一式两份。
(二)陕西省地震局办公室认真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在申请表上如实填写受理时间,标注受理序号,一份交申请人作为受理证明,一份留归档。
(三)承办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查,并在申请(受理)表上填写审查意见。
(四)领导填写审签意见。
(五)承办机构向申请人送达申请结果。
四、承办部门:陕西省地震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 029--88465308
Email:Bgshi@eqs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