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实施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2002)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0年1月1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二、审批范围
(一)接受委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安评)结果的初审;
(二)省内其他建设工程安评结果的审定;
(三)省级立项的以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1.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六十米以上高层建筑。
2.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3.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4.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陕南秦巴山区和陕北地区的重点工程项目;
5.占地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审批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
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安评工作的单位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建设工程安评结果的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安评结果的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领取或直接从网上下载)。
(2)安评工作报告(I、II评价工作10份,III、VI级评价工作7份);
(3)工程所在地市地震部门验证备案材料;
(4)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
(5)承担安评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承担安评主要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书。
2.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安评的依据、收费标准、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安评报告的编写格式、主要技术思路和结果表述形式。
3.受理
(1)不符合有关规定,而开展安评工作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建设单位自愿开展安评的除外,但应当提供自愿委托相关证明和理由)。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愈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并出具加盖陕西省地震局抗震设防管理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安评结果的审定
1.受理行政许可后,委托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对安评报告进行评审。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送省地震局。
2.申请人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报告和修改说明,提交评审委员会复审认可后,按项目管理权限,提请中、省、市行政许可机关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3.有关评审资料应当存档。存档资料包含如下内容:
(1)提交的各种原始材料,评审基本通过的应包括修改后的报告及修改说明;
(2)各评审专家评审意见;
(3)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应当由评审组组长签字);
(4)会审会议记录(应当由评审组组长签字)。
4.安评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当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承担(陕西省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费发〔2003〕143号)。
函审时,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可代收专家评审费,收取的评审费应出具专家签字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会审由行政许可申请人直接承担专家评审费用。
(三)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后,由申请人送中国地震局,审定安评结果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2.省级立项的建设工程安评结果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由省地震局出具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意见,并于30日内将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报中国地震局备案和抄送工程所在地市地震部门。
3.其它建设工程安评结果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送工程所在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市地震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后15日内应当报省地震局备案。
四、审批时限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完整申报材料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评结果评审(不包括安评报告修改所需时间);3个工作日内完成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不包括安评报告评审所需时间)。
五、承办机构
联系部门:陕西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
联系电话:029-88465321、029-88465320
E-mail:dfchu@eqsn.gov.cn
单位地址:西安市边家村水文巷4号
邮政编码:71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