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陕西省防震减灾工作管理体制机制,适应新形势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需求,持续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管理办法,陕西省地震局出台新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陕震发〔2023〕45号)规范性文件,自2023年12月7日起实施。旧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陕震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一、起草背景
国家“放管服”改革实施以来,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相关的三项行政审批事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核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地震安全性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逐步取消。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2020年11月,陕西省地震局主动完善相关举措,落实法定职责,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陕震发〔2020〕22号)(以下简称原《通知》)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强调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应评尽评”的严肃性,明确了从业单位的条件、信息公开、业务规范、技术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
2022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6月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7号),明确“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同年7月中国地震局印发了《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对陕西省地震局履行陕西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职责、开展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建立安评技术审查专家库、开展安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陕西省地震局落实国务院、陕西省政府及中国地震局相关要求,印发了《陕西省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陕震发〔2022〕44号)《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细则》(陕震发〔2022〕45号)《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陕震发〔2022〕33号)《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细则》(陕震发〔2022〕35号)4项规范性文件。2023年中旬,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省地震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陕西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明确陕西省“标准地”实行区域评价“6+N”模式,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6”项事前区域评价指标之一。
鉴于原《通知》原要求与最新政策、社会需求不相适应,已不能满足当前工作管理需求,结合4项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多来的实际情况,陕西省地震局重新修订了《通知》。
二、主要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3.《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7号)
4.《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管理的通知》(中震函〔2023〕65号)
6.《关于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收集和公示工作的通知》(中震函〔2022〕118号)
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陕震发〔2020〕22号)
8.《陕西省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陕震发〔2022〕44号)
9.《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细则》(陕震发〔2022〕45号)
10.《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陕震发〔2022〕33号)
11.《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细则》(陕震发〔2022〕35号)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九条,进一步强调了安评范围和“应评尽评”的重要性,明确了安评从业单位及安评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明确了信用信息使用、专家库建设、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及抽查检查等内容。
第一条强调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应评尽评”。强调了建设单位应委托信用记录良好的安评从业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同时,国务院和陕西省要求将“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为落实要求,压实各级责任,提出将“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纳入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举措。
第二条在明确安评单位的从业条件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管理的通知》(中震函〔2023〕65号)和《关于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收集和公示工作的通知》(中震函〔2022〕118号),明确了安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
第三条强调了安评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的使用。依据《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再次明确了信用等级的公开公示。同时依据《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提出在陕西省辖区内投标及签订安评技术服务合同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安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查询方式,以及该安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有利于建设单位充分了解安评从业单位情况,保证安评工作质量。
第四条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按照《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细则》要求,再次强调安评从业应按时上传安评基础数据。
第五条强化安评技术审查专家库建设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对《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细则》没有提及的内容进行补充,提出辖区外专家在专家库占比不低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同时,为进一步加强专家抽取的合理性,提出优化专家抽取规则,并以此督促专家更加客观、公正、审慎、负责任的履行专家职责。
第六条规范安评报告技术审查。一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提出由陕西省地震局组织的安评报告技术审查,专家人数及专业的要求。二是再次强调专家应严格开展技术审查。三是提出安评报告的备案。
第七条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按照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提出开展安评现场工作联合监督检查、安评从业单位检查、安评报告检查等具体监管措施。
第八条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提出了要求。2021年12月,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37号),提出在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和连片开发区等有条件区域,按照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全面实施“7+N”区域性统一评估评价,“7”即必须完成的区域性评价,其中包含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因此提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同时明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参照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管理,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按规范性文件规定,明确生效时间。
原文链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