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管理

 

地震现场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地震现场工作的管理,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现场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震现场工作是指在地震发生后,为保证震区的社会稳定、协助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和积累科学资料,地震部门在震区和围绕震区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地震现场监测,地震现场震后趋势分析,震情、灾情和社情的收集和速报,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科学考察,受震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和新闻宣传等。

第三条  地震现场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和迅速有效的原则。地震现场工作应在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广大公众的大力支持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主要由各级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承担。参加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队员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执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有关政策、法规;

(二)努力学习地震现场工作有关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定期参加培训;

(三)服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严格执行指挥部命令;

(四)负责本专业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并收集、汇总此次地震现场工作相关的数据、文献和资料等;

(五)爱护现场应急工作队所配备设备。

(六)应时刻处于戒备状态,确保能够在震后最快时间出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应向现场工作队负责人说明情况,并事先做好备案;

第四条 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会同有关司室组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其队员主要由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各省级地震局的现场工作技术骨干组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应成立本单位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按照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需要和地域特点配备专业人员、专业仪器、设备和现场办公设备、队员个人装备等,并报局震灾应急救援司备案。

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地市级地震部门可以参照成立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第二章  地震现场工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  地震现场工作根据震级和人口密集程度划分为5个类别:

Ⅰ类: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含)以上地震;首都圈地区发生5.5级(含)以上地震;《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的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现场工作。

Ⅱ类: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5级(含)-7.0级地震;首都圈地区发生5.0级(含)-5.5级地震;《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现场工作。

Ⅲ类: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含)-6.5级地震;首都圈地区发生4.5级(含)-5.0级地震;《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现场工作。

Ⅳ类: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含)-6.0级地震;首都圈地区发生4.0级(含)-4.5级地震;《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现场工作。

Ⅴ类: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含)-5.0级地震;首都圈地区发生3.0级(含)-4.0级地震;其它地区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且造成一定破坏或重要影响的现场工作。

以上5类地震灾害事件原则上均应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工作。

若在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级以下有感地震或4级以上地震发生在西部交通不便、人烟稀少地区,由有关省级地震部门视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前往地震现场并将现场应急工作情况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六条  各类地震现场的工作时限应视地震现场具体情况决定,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应尽量延长在地震现场的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为:

Ⅰ类地震现场不少于30天;

Ⅱ类地震现场不少于14天;

Ⅲ类地震现场不少于10天;

Ⅳ类地震现场不少于5天;

Ⅴ类地震现场不少于3天。

临时观测项目的观测时限依据震情发展确定。

第七条  赴地震现场工作的人数(包括市县地震工作机构和地震台站参加的人员)一般情况下:

Ⅰ类:省级地震部门派出不少于40人,中国地震局派出不少于20人;

Ⅱ类:省级地震部门派出不少于30人,中国地震局派出不少于10人;

Ⅲ类:省级地震部门派出不少于20人,中国地震局派出不少于5人;

Ⅳ类:省级地震部门派出不少于10人,中国地震局派出不少于3人;

Ⅴ类:省级地震部门派出不少于5人,中国地震局视情况决定是否派人。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一)中国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指挥部组织和指挥Ⅰ、Ⅱ类的地震现场工作,派出地震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协调和指导Ⅲ~Ⅴ类的地震现场工作。

(二)局直属研究所(中心)须根据中国地震局的要求,选派专家参加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工作队,赴地震现场开展工作。

(三)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部门须在地震后2小时内迅速组成并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承担地震现场的主要工作。

(四)遭地震波及并造成灾害的邻近省份,其省级地震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赶赴本辖区内的地震现场,并应与地震所在地的省级地震部门密切配合。

(五)根据地震应急协作联动工作方案,地震发生后,本协作联动区内邻近灾区的其他省级地震部门和有关中国地震局直属单位,应按照协作联动实施方案,参加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六)震区所在地的市县地震机构、地震台站均应根据省级地震部门的具体要求,派人参加地震现场工作,作好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与当地政府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地震现场工作纪律:

(一)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严格工作和组织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科学、规范地开展工作。

(二)严格报告制度,若未能按预定时间返回驻地,必须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三)严格震情保密制度,作到“内紧外松”,不得随意扩散地震趋势意见,震情信息由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

(四)严格灾害评估制度,灾害损失评估报告未经评审前,不得透露经济损失评估结果。

(五)严格新闻采访制度,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其他人员未经现场指挥部允许,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六)工作中不得向当地政府提出工作外的额外要求,要严格遵守当地消防规定。

(七)在民族聚居区进行现场应急工作,应尊重当地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八)未经现场指挥部允许,现场工作队员不得擅自离开地震现场。

 

第三章  地震现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条  地震现场工作视不同类别设立相应的地震现场指挥机构。

(一)Ⅰ、Ⅱ类:设立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中国地震局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震灾应急救援司司长、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包括省级地震局副局长、中国地震局相关司室负责人、地震发生地市级地震机构负责人以及邻省地震局负责人等。

(二)Ⅲ类:视情况设立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或省级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

(三)Ⅳ、Ⅴ类:设立省级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级地震局局长或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级地震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地震发生地市级地震机构负责人担任。

(四)现场指挥部地点的选择要优先考虑与当地政府指挥部交通联络便捷和后勤保障方便的区域,要确保驻地的安全。

(五)在地震现场工作完成前,地震现场主要负责人若要提前撤离,必须提前通知震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指定现场工作负责人,保证地震现场后期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地震现场工作视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一)Ⅰ~Ⅲ类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一般采取联合组队模式,一般由中国地震局、地震发生地省-市-县地震部门以及协作联动区省地震局的现场工作人员联合组成,队长一般由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局副局长担任,副队长由中国地震局的司处领导担任。工作队一般下设秘书组、震情趋势判断组、地震监测组、强震观测组、灾害评估和科学考察组、房屋安全鉴定组、通信保障组、地震知识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各组组长原则上由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局的相关人员担任。

(二)Ⅳ、Ⅴ类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主要是由地震发生地省-市-县三级地震部门的现场工作人员,以及协作联动区省地震局的现场工作人员组成,队长一般由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局副局长或处长担任。工作队一般下设秘书组、地震监测组、震情趋势判断组、灾害评估和科学考察组、通信保障组、地震知识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专业工作组。

(三)参加地震现场工作的各单位工作人员均按专业混编入各工作组。

第十二条  地震现场工作人员一般由组织协调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组成。有关人员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素质要求为:

组织协调人员:主要是现场指挥部人员,全面合理地组织地震现场工作,掌握现场工作的进度,协调现场工作队与震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组织协调人员应全面了解《防震减灾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地震现场工作的规章、制度,熟悉各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及现场工作的全部内容、程序和总体要求,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震情分析、余震监测、灾害调查、科学考察等人员,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震后趋势判定、震灾情和社情收集上报、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程结构震害调查、地震宏观烈度和地震地质科学考察等业务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了解防震减灾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场工作的规程和要求,掌握专业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法,熟练使用地震现场工作仪器设备和各种应用软件。

辅助工作人员:主要是后勤保障和通信保障等人员,协助组织协调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负责与当地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收集地震现场工作所必需的震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资料,架设地震现场的通信网络,为地震现场工作的开展提供交通、通讯等条件,为地震现场工作充当向导、翻译,协助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等社会工作。辅助工作人员应了解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现场工作的规章制度、地震基本知识,熟悉当地的社情、民情、风俗、语言等。

第十三条  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归口与新闻媒体联系,负责回答媒体询问,及时通报现场应急工作进展等。

 

第四章  地震现场监测

 

第十四条  地震现场监测的基本任务是: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为地震类型判定、震后地震趋势估计、后续地震的短临预报及有关工作提供及时、可靠、连续的观测资料。架设强震观测地震仪和加速度强震仪,了解震区近场地震动场的变化特征,为分析震害现象、震源力学研究和工程力学研究提供观测资料。

第十五条  地震现场临时监测台(网)实行统一管理。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工作组负责管理和统筹安排现场的监测工作,结合实际和业务技术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架设现场临时监测台(网)的工作应在进入震区后立即进行,以最快的速度投入监测工作。架设方案应在地震现场指挥部领导下,按照有关观测技术规范和规定,在有关专家指导下迅速实施。应注意在震区原有台(网)的基础上合理布局,原有固定的台点如遇地震影响中断观测,应尽快恢复。

第十七条  地震现场临时监测台(网)的观测人员应确保资料的连续准确,及时处理各种资料,并根据省级地震部门和现场指挥部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将观测结果报送有关部门;当发现资料异常时,须随时核实上报。

第十八条  地震现场临时监测台(网)的撤消,由地震现场指挥部和省级地震部门根据震情发展和分析预报工作的需要决定,并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和震害防御司备案。

 

第五章  地震现场震情趋势分析

 

第十九条  地震现场震情趋势分析主要工作包括:地震序列的分析处理,震区及相关地区地震和前兆资料的收集与分析,重大异常的核实与判断,宏观异常的收集和落实。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充分会商,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第二十条  地震现场会商的内容必须详细记录,会商的初步意见须报地震现场指挥部批准,并及时报省级地震分析预报部门,由省级地震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中国地震台网中心。

第二十一条  地震现场的分析会商密度:

Ⅰ类地震现场应每天会商1次,必要时应增加会商次数;

Ⅱ类地震现场应在前10天内,每天会商1次,之后,酌情递减;

Ⅲ类地震现场应在前6天内,每天会商1次,之后,酌情递减;

Ⅳ、Ⅴ类地震现场应在前3天内,每天会商1次,之后,酌情递减。

第二十二条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和省级地震分析预报部门应结合现场初步会商意见召开临时或紧急会商会,对主要依据进行论证和综合分析,提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将其意见反馈至地震现场指挥部,并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

第二十三条  震情趋势判断组每天要根据现场会商情况,起草《震情简报》,上报地震现场指挥部。

第二十四条  地震预报意见的发布必须严格按《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人员不允许向外发布个人预测意见。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按《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执行。

 

第六章  地震现场的灾情收集与报送

 

第二十五条  地震灾情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的人口伤亡、经济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等。

第二十六条  地震发生后,当省级地震部门派出的地震现场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之前,震区所在地的市县地震机构及地震台站,除必要的留守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应赶赴地震现场主动、迅速地了解、收集辖区内的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  地震现场工作队抵达现场后,要建立与地方政府的联络渠道,要尽快汇总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初步灾情,并及时上报,随后迅速进行灾情的核实,并将核实和新收集的灾情随时上报。

第二十八条  现场工作队秘书组应准备新闻采访资料,及时编写《地震现场工作简报》。《地震现场工作简报》应主要包括灾情信息、地震序列活动、现场工作简况、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应急救灾需求等内容,前3天根据应急工作发展情况随时编写,之后每天至少编写一期。

第二十九条  每日应及时将《地震现场工作简报》、《震情简报》、现场拍摄的灾害图片和图像等信息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并通报灾区地方政府。

 

第七章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第三十条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是政府抗震救灾决策和灾区恢复重建的重要科学依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人员伤亡和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原则:

(一)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坚持会同评估的原则,以地震部门为主,依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遵循分级评估的原则,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省级地震部门负责。

(三)地震灾害损失评估要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遵循先粗后细原则进行,即先宏观把握灾情,后细致开展评估。

第三十二条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分两个阶段:

地震灾害损失的初评估:是在较准确的震区基础资料基础上,给出灾区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范围,为抗震救灾服务。在初步确定极灾区和灾区范围后,选择35个有代表性的抽样点计算房屋建筑的经济损失,然后再以此类推,得出初评估结果。

地震灾害损失的总评估:是在准确的震区基础资料和现场灾害调查基础上,给出灾区准确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结果。严格按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每个评估区的抽样调查,计算地震造成的房屋建筑、室内外财产、生命线工程、水利设施、工矿企业等经济损失,得出总评估结果。

第三十三条  地震现场工作队抵达震区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的负责人应根据初步掌握的灾情、震中位置、震级和当地地震地质情况,确定极灾区位置和估计大概的受灾范围,据此,合理布置震害损失调查路线和抽样点的分布,根据不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现场工作经验,合理调配人员,迅速开展抽样调查工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生命线系统、工业构筑物、重大工程设施和大型企业的破坏情况。要求地震发生地政府及时提供评估所需有关基础数据,包括行政区划图、人文经济数据、各类房屋的造价、统计年鉴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地震现场工作队在抽样调查期间,要及时发现并通报灾区政府灾区出现的次生灾害危险源,提醒灾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对危险源进行核查并排除潜在危险。

第三十五条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时限要求:

Ⅰ、Ⅱ类:510天内完成地震灾害损失初评估,2030天内完成地震灾害损失总评估。

Ⅲ~Ⅴ类:5天内完成地震灾害损失初评估,10天内完成地震灾害损失总评估。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灾害损失的评估结果必须力求准确、科学。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工作方法和内容必须严格按照GB 18208.4-2005《地震现场工作第4部分 灾害直接损失评估》要求进行。

 

第八章  地震现场科学考察

 

第三十七条  地震现场科学考察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国地震烈度表和有关烈度评定标准,全面、客观地对地震现场的烈度进行调查,确定地震烈度的空间分布情况,勾划出宏观烈度等值线图;调查震区地震构造环境,确定具体的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调查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第三十八条  各类地震现场工作都必须进行科学考察,地震现场工作队中必须有专人从事地震现场科学考察工作,科学考察专业人员在准备赴地震现场前,应根据微观震中收集准备有关的科学资料和图件。

第三十九条  为了快速准确地拿出震害损失评估结果,现场地震科学考察应与现场震害损失评估工作配合进行。现场科学考察人员抵达现场后应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先参加震害损失评估工作,并将震害损失评估抽样调查点的调查结果同时作为烈度点资料进行收集。震害损失评估结束后,科学考察人员可根据震害损失评估调查点的分布、震害特点等,可进行深入的科学考察工作。

第四十条  地震现场科学考察要力求全面、准确。地震现场科学考察的工作方法和内容按GB/T 18208.3-2000《地震现场工作第3部分  调查规范》要求进行。

 

第九章  地震现场建筑物安全鉴定

 

第四十一条  地震现场建筑物安全鉴定的主要任务是:对抗震救灾应急期急需恢复使用或正在使用的建筑、用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场所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生产或储存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建筑以及重要的生命线建(构)筑物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为妥善安置灾民,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服务。

第四十二条  地震现场建筑物安全鉴定事关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承担此项工作的必须是经验丰富的建筑和工程结构专家。

第四十三条  受震建筑物安全鉴定的结果,分为安全建筑和暂不使用建筑两种。当鉴定结果张贴时,安全建筑使用绿色,暂不使用建筑使用红色。在贴签上注明或向用户说明处理意见。

第四十四条  在对受震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时,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建筑物所在处的预期地震作用;

(二)建筑物的震损现状;

(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四)建筑物的原抗震设防水准;

(五)场地、地基和毗邻建筑已发生的和可能再次发生的震害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地震现场建筑物安全鉴定的工作方法和内容按GB 18208.2-2001《地震现场工作第2部分  建筑物安全鉴定》要求进行。

 

第十章  地震现场的社会工作

 

第四十六条  地震现场的社会工作涉及内容主要有: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接洽,并在其支持协助下,做好地震现场工作的各项后勤保障、基础资料的收集、地震现场的新闻宣传工作等。

第四十七条  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组织协调人员要时刻注意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队员的人身安全,要为他们购置现场工作期间的人身保险,在到达地震现场后,应尽快与当地政府的主管领导取得联系,并通过政府协调,尽快解决开展地震现场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讯、向导、住宿等后勤保障问题。

第四十八条  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辅助人员应根据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当地各种有关社会经济要素等资料,以保证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九条  地震现场新闻宣传工作的目的是为震区的社会稳定、减轻震害损失以及顺利地开展地震现场工作服务。在地震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设立新闻宣传发言人,根据各地《地震应急宣传预案》等文件的要求,应依靠当地政府和宣传部门,参加地震现场的新闻宣传工作。宣传渠道应以当地宣传媒介为主,应注意坚持“积极、稳妥、科学、有效”的宣传方针。

(一)地震现场的新闻宣传应分层次进行。

对各级政府领导及职能部门,应注意介绍《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地震预报的现有水平以及地震现场工作的重要性,使其明了各自的职责,争取对地震现场工作最大的理解和支持;

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内容以提高震区人民群众抗震防震意识,振奋灾区人民克服困难、重建家园的精神为主;注重宣传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众识别地震谣言、鉴别宏观异常现象、紧急避险的能力,以期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持震区社会稳定。

(二)涉及震情趋势的宣传报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杜绝任何渲染震情、灾情的报道。地震现场指挥部应与当地宣传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对涉及震情、灾情、社情的报道须按有关规定,经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章  地震现场工作的结束和总结

 

第五十条  当地震趋势已经明确,地震活动已明显衰减并趋于平稳,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各项科学考察工作已经结束,灾区人民群众情绪基本稳定,震区社会生活趋于正常时,即可结束地震现场工作。地震现场工作结束后,必须对现场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

第五十一条  在现场应急工作队撤离现场之前,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负责人应召集全体现场工作人员会议,责成各专业组对所承担的工作做全面汇报,特别是根据中国地震局有关技术规范,对各业务专项报告编写所需的科学资料和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对所缺资料要进行收集和补充。杜绝草率收场而造成资料的不足和遗失。

第五十二条  不同类别地震现场都应有地震现场工作报告,包括:工作概况、地震监测、震情趋势分析、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科学考察、建筑物安全鉴定、认识与建议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省级地震部门和有关单位在现场工作队返回后应及时召开总结会议,对地震现场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总结。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地震现场工作任务的,要限期补正,对无法补正而造成损失(含科技资料的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地震现场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相关单位应将现场工作的原始记录和数据等资料提交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部门,由其按地震科技档案的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二章   

 

第五十五条  有关省级地震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将地震现场工作报告和总结及时报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备案,按本规定高质量完成地震现场工作并取得良好社会反映的单位,将计入该单位年度应急救援工作总成绩,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能按本规定要求完成现场工作的单位,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各级现场应急工作队队员参加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和地震现场应急的相关培训、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应纳入其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制定的《地震现场工作规定(试行)》(中震发测〔20000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