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震局地震速报和地震信息上网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地震速报和地震信息上网工作,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全国地震速报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中震发测〔2003〕22号)和地震信息评比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省内地震速报
(一)3.0≤M≤3.9级地震速报
在我省发生3.0≤M≤3.9级地震,数字台网中心值班人员要以最快的速度将地震三要素的测定结果报局长、分管局长和监测中心领导,并报中国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震情值班室和省委、省政府值班室。此项工作必须限定在震后15分钟以内。
监测中心领导要及时将震情报其他局领导和预报中心、科技监测处、震害防御处、办公室负责人。震害防御处负责向震区市地震局通报震情。
(二)4.0≤M≤4.9级地震速报
在我省发生4.0≤M≤4.9级地震,尤其是发生在我省西安、咸阳、渭南、宝鸡等设区市及其附近,数字台网中心应立即将震情报局长、分管局长和监测中心领导,并以最快的速度(震后10分钟以内)报中国地震局值班室和省委、省政府值班室。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语言文字规范为“据我省台网初步测定,在我省XXX县(市)发生X.X级地震,准确参数正在处理之中”。同时,数字台网中心值班人员要很快进行精确定位,须在震后15分钟以内上报地震三要素的最后测定结果。
监测中心领导负责向局办公室、科技监测处、应急救援处、震害防御处及分析预报中心报告地震初报和最终的速报结果。局办公室负责向其他局领导报告震情,并将局审核后的正式震情报省委、省政府,同时发往各有关部门。震害防御处负责向震区和相关设区市地震局通报震情。
(三)5级以上地震速报
在我省及其周邻地区发生5级以上地震,数字台网中心要立即进行震情初报、精确定位和准确速报,并按4.0≤M≤4.9级地震速报规程、规范语言和要求上报局长、分管局长、监测中心领导、中国地震局和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监测中心、震害防御处和局办公室仍按4.0≤M≤4.9级地震速报的程序报有关领导和单位。
二、全国地震速报
我省数字台网中心测定到国内5级以上、全球7级以上地震后,应及时和中国地震局沟通,获得中国地震局地震速报参数后迅速报局长、分管局长、监测中心和预报中心领导。
三、省内地震的速报参数和精度要求
(一)发震时刻(时-分-秒);
(二)震中经纬度(准确至分,即度度分分);
(三)实测震级(M、M、M等,不要求进行震级换算);
(四)震源深度(单位:公里,若不能测定可以缺省);
(五)震中参考地名(城区到区,大城市市郊到乡,其它到县);
(六)定位精度
定位精度分为四类,分别用阿拉伯数字“1”、“2”、“3”、“4”表示。1类精度为震中误差≤5公里;2类精度为震中误差≤15公里;3类精度为震中误差≤30公里;4类精度为震中误差>30公里。
我省数字台网中心对发生在速报责任区内的M4.5级以下地震的速报结果负责。凡数字台网中心责任区内的地震,其定位精度应达到2类以上,中国地震局将直接采用该速报结果。
四、西安基准地震台地震速报
西安基准地震台作为全国大震速报台站之一,承担全国地震速报任务。速报震级范围是:国内东经105度以东M≥4.0级,其它地区M≥5.0级,边境附近(境外200公里范围内)M≥6.0级和全球M≥7.0级地震。
西安地震台须在记录到最大面波后5分钟以内完成向中国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的全部观测数据的速报。速报采用拨号计算机联网或宽带网方式报送数据,如计算机出现故障,可使用长话话音方式报送。
五、信息上网规定
(一)信息中心负责省内地震速报信息的网上发布工作。我省台网速报的省内地震,由办公室通知信息中心在网上发布,该项工作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完成。监测中心负责国内5级以上、全球7级以上地震速报信息的上网,数字台网中心获得中国地震局大震速报参数后,也要在1小时内完成上网工作。
(二)监测中心负责我省地震目录的按时上网。地震编目人员要每天查看数字地震记录,对我省发生可定位的地震及时进行精确定位,按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编目工作的要求,每月向中国地震局发送地震目录和台网报告,同时上局通信网,并将我省可定位地震按时间以月为单位进行整理、上网,上网时间最晚不超过下个月10日。
(三)监测中心负责我省前兆信息的按时上网。数字台网中心前兆值班人员要按中国地震局有关要求将我省前兆数据及时上网,同时,将各台站每天所报送的数据按局分析预报中心各手段所要求的数据格式进行整理,于当日上网。
(四)信息中心负责我省地震科技情报等相关信息的上网和发布。信息中心要有计划地收集、整理我省地震监测资料、国内外有影响的重大地震的震情、灾情及科技发展动态等相关信息,并及时上网,各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同时,信息中心要对我局的网站及时更新,至少每周更新一次。
(五)各单位要增强信息上网中的保密意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对于保密界限不清楚的应经科技监测处审核,被确认为非涉秘信息后才可上网,决不允许出现泄密事件。
六、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我局有关地震速报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科技监测处负责解释。